第一类污染物是GB8978-1996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提出的概念。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,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。
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的排放方式,不分收纳水体的功能类别,一律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。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取决于其标准中列出的“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”的规定。
第一类污染物共分13种:总铬、六价铬、总镉、总铅、总砷、总镍、苯并芘、总铍、总银、总汞、烷基汞、总α放射性、总β放射性。
与第一类对应的是第二类污染物。第二类污染物是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染物质,它是在排污单位排放口取样。采样时对其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符合一定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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